历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要求
历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免与工作要求,须遵照首都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条件与任命
1、历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由下列成员组成:
历史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各专业负责人。
2、历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长由历史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负责具体工作。
3、历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随历史学院教师聘期考核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一聘期的各个专业负责人即为当然的教指委委员。
4、如无特殊情况,教指委委员不得在聘期中途辞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历史学院院长同意,教指委批准;同时依据实际情况递补教指委委员。
二、主要工作
1、参加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
2、负责指导修订历史学院本科生各专业培养方案,对各个专业的培养方案均有义务和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
3、全面负责或参与协助各专业的教学工作,制定相关的304am永利集团。对学院本科生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教学副院长提出建议。
4、参与本科生听课工作,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并须提供书面评价。了解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及各个环节(备课、批改作业、实践、考试等)的情况,督促教师重视本科生教学工作,发现教学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帮助教师改进、提升教学质量。
5、参加各项教学各方面工作的考评并发表自己的见解。在优秀主讲教师、教改立项以及相关教学奖励工作的审查、推荐、评定等工作中发辫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指导各专业本科生的科研项目的申报检查、评奖等工作。
7、参与本科生保送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事宜。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2013年12月制定
2017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