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院相关实训课程教学要求
一、历史学院相关实训课程是指由历史学院制定、历史学院教师负责实施的列入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训课程,主要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各专业教学考察、专业实习、学术讲座和学术实践等。
二、历史学院教师均有权利与义务承担相关实训课程的相关工作。
从事学年论文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术讲座组织和学术实践认定的相关教师,其工作不计入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组织、指导专业教学考察和专业实习的教师,完成工作后可获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所有从事实训课程的教师均按学院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三、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指导的教师确定,先由学生自行申报导师,最后由各教研室主任,依据教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确定,报教学办公室备案。专业教学考察、专业实习等相关工作,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与历史学院教学副院长协调后最终确定。学术讲座由各专业自行组织申报,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由讲座联系人或主持人负责联系、主持,历史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讲座的宣传、协调,负责组织学生参加。
四、历史学院本科生参与个来讲座的听讲并按要求完成一定数量和讲座要求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获得一定实践学分;其学分认定由学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和认定,专业负责人确认,报教学办公室备案。
五、实训课程指导教师须认真履行指导原则。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需与学生讨论论文先关事宜,填写指导手册,组织相关论文答辩会并写出论文评语,给出成绩。组织、指导专业教学考察、专业实习工作的教师,须提交相关的实训计划、方案,实行过程指导。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应全程跟随学生进行教学实践,有固定时间跟随学生深入实习基地,负责相关事务,实习结束后依据学生具体表现给出实习成绩。学生教学考察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考察报告,指导教师批阅后给出学生成绩。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2013年12月制定
2017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