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院教师指导本科生实习教学实践工作要求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的各专业都要进行教学实习、专业实习和教学实践工作。该工作被计入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历史学院本科生教学实习、教学实践主要是指各专业列入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各类教学实习和教学实践,主要包括:师范专业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考古和文化遗产专业的教学见习、教学实习;各专业的教学考察、教学参观等活动,以及小学期开设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等。
2、历史学院的本科生教学实习、教学实践,由教学副院长依据本科生培养方案统一协调,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统筹安排。
3、各专业负责人有权安排及本专业的实习、实践工作,包括制定实习、实践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带队指导教师,确定实习地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实习、时间的各项具体工作。
4、各专业负责人在每年实习、实践开始前,应制定具体的实习、实践计划,并报本科生办公室备案,以便接受学校和学院的检查与指导。实习、实践计划包括具体实习、实践班级、人数、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实习内容及相关具体情况,以及实习考查方式等;还应包括实习单位的接受我院实习情况,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情况,等等。
5、历史学院在职老师都有义务服从学院、教研室及专业负责人的安排,参与本科生实习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6、各项实习任务开始前,一般须召开实习动员会,邀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介绍情况;历史学院的指导教师应参会了解学生情况。专业负责人或学院教学副院长参加,提出具体的实习要求和纪律;学生分组并确定每组的负责人。
7、实习指导老师在进行实习、实践指导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充分认识本科生参加教学实习、实践的重要性,态度认真,掌握相关知识,能够对本科生实习、实践予以指导。
遵守相关纪律,实习、实践期间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全程跟随指导,无故不得离开实习、实践岗位,或不经学院、专业负责人同意,私自由别人代行自己的职责。
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向学院和专业负责人汇报。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老师应按要求提交实习工作总结,根据学生实习的真实情况给予应的评价与成绩。成绩认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8、专业负责人应与实习基地应长期保持联系和沟通,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以便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创造条件。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2013年12月制定
2017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