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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教发[2017]47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科生成绩管理工作,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成绩录入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并保证准确无误;外聘教师讲授课程的学生成绩录入,由外聘教师本人负责,但开课院系应为其成绩录入提供个人录入信息等必要条件。

二、学生成绩录入工作由开课院系负责;从考试周开始之日,任课教师可以录入成绩,至每学期放假后两周内结束;毕业班课程根据结课时间单独处理。

三、录入学生成绩时,任课教师应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成绩录入完整无误后,再选择“提交”按钮;学生成绩一旦提交,任课教师将无法进行修改。录入成绩只有完成“提交”后,学生才能在网上查询。

四、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过程中,如发现成绩录入系统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反映,并由所在院系会同教务处协调解决。

五、任课教师没有按时完成学生成绩录入工作,需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开课院系及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补录工作。违反本规定者,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六、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后,学生可从网上查询成绩。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上网查询上学期所修课程的所有成绩,并认真核对课程属性和学分等信息。

七、学生如发现成绩漏登或对成绩有异议,可于每学期开学4周内向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提交《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开课院系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组织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八、每学期开学只对上学期成绩问题进行复查。超过规定时间的成绩复查申请,开课院系可不予受理。

九、开课院系应在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后的一周内, 决定是否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开课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6周内完成成绩补录或成绩更正等成绩复查工作。

十、因学生本人原因(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作业、在闭卷考试中未填写姓名和学号等个人信息、未按规定选课等)造成其没有考核成绩的,不予补录;因任课教师与学生作业交接出现问题,造成学生作业遗失且责任不明的,不予补录。

十一、因教师本人原因造成学生作业遗失的,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后,予以补录。

十二、因教师本人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成绩漏登、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出现错误的,在开学第一周内发现的,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后,相关教师填写《首都师范大学修改已录入成绩申请表》,按更正后的成绩予以补录。开学第二周周一,所有成绩将转入历年成绩库。之后申请补录成绩,应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

填写以上表格,申请修改成绩的课程试卷,应作为试卷抽查工作的重点对象随时备查。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教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6月22日

 

附件:《首都师范大学修改已录入成绩申请表》

附件:《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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