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本科学生可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1. 遵守《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2.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均合格(补考合格课程不超过3门),且平均成绩在75(含)分以上;
3.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考核成绩达到良(含)以上。
4. 在校学习期间,非英语专业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通过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读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2. 在读期间,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3. 经确认,在读期间考试(含学位外语的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 因成绩不合格降级者。
第五条 各院(系)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送校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开始施行。